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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文]我市将对民办学校(教育机构)进行检查并换发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 【字体:
我市将对民办学校(教育机构)进行检查并换发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作者:范斌 泽文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17    

    (记者:范斌 泽文)日前,记者在全市民办教育工作会议上了解到,我市将对民办学校和民办教育机构换发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对全市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教育机构)进行检查。

    据了解,本次换发新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只限于经县(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经过2007年年审合格的民办学校和民办教育机构。换发新证的民办学校和民办教育机构必须交回旧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及副本,不交旧证的民办学校和教育机构不换发新证。新修订、换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自2008年9月1日开始启用。原2004年9月1日启用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及原下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自2010年1月1日一律停止使用。

    各县(区)教体(科)局将对辖区内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和教育机构进行排查,按照办学标准严格审核验收。对合格的民办学校和民办教育机构按时换发新证;对历年年审不合格或无辜不接受年审的民办学校或教育机构进行严格整顿,而后由民办学校或教育机构重新申请(民办学校或教育机构不重新申请,视为自行停止办学),经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办学标准重新评估、审查、验收,确定合格后,再换发新证;对评估、验收仍不合格或不重新申请,视为自行停止办学的民办学校或教育机构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其停止招生,取消办学资格,办理注销手续。同时对不经审批,乱办学现象进行彻底清理整顿。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区)教体(科)局组织检查组对本辖区内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教育机构)进行检查,县(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和民办教育机构均为检查对象,主要检查民办学校和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指导思想、办学条件、管理水平、教学质量、办学效益和办学行为等情况。通过本次换证和检查,达到规范办学行为,取缔非法办学,消除隐患的目的。


 

 
文章录入:huojunluo    责任编辑:huojunl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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